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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怎样的?

2019-06-13 1928 神州明达-小明

 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、经济性,企业的商业秘密得到法律的保护。如果第三人在商业交往中知悉对方商业秘密,有保密的义务,双方可以签订保密协议。那么,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怎样的?

  有约定的,从约定。没有约定的,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,就应当保密。

  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,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,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,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,仍然具有经济价值,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,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,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,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,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,依约定。

  律师补充:

  除其他法律外,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:

  1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,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,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。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。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、企业的董事、经理。

  2、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,也保护经营信息。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,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,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。

  3、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,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。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。

  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竞争优势所在,影响企业的发展趋势,侵犯商业秘密不仅是民事责任的范围,也包括刑事责任的范围,因此想要获得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应通过合法手段获得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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